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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梁振昌
被告
竣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敬義
被告
被告
王慧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玖拾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竣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竣建公司)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邀同被告王敬義、王慧瑛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竣建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整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竣建公司於103 年9 月10日與原告簽立綜合授信契約,除得申貸新台幣授信外,其中第9條約定得向原告申請電子化作業開發國內信用狀,並得於信用狀受益人押匯時,依匯票金額向本行申請續貸新台幣放款,免出具實體借據等支付憑證。嗣被告竣建公司於103 年11月2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0筆,共計9,908,690 元,包含放款5,000,000 元及開發國內信用狀4,908,690 元。利息約定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0.7 %,按季機動計付,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自104 年4 月9 日起即未依約支付利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908,690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含匯票、匯票付款申請書)、基準利率表、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4至27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竣建公司及王敬義、王慧瑛既分別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 計算標準 │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到期日    │          │          │              │約定利率10%計收 │按約定利率20%計收 │
├──┼──┼─────┼─────┼─────┼─────┼─────┼───────┼────────┼─────────┤
│ 1  │借據│1,500,000 │1,500,000 │104.01.09 │104.04.09 │年息3.490%│自104.04.09起 │自104.05.10起   │自104.11.10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09止   │償日止            │
│    │    │          │          │104.07.09 │          │          │              │                │                  │
├──┼──┼─────┼─────┼─────┼─────┼─────┼───────┼────────┼─────────┤
│ 2  │借據│3,500,000 │3,500,000 │104.01.09 │104.04.09 │年息3.490%│自104.04.09起 │自104.05.10起   │自104.11.10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09止   │償日止            │
│    │    │          │          │104.07.09 │          │          │              │                │                  │
├──┼──┼─────┼─────┼─────┼─────┼─────┼───────┼────────┼─────────┤
│ 3  │    │702,297   │702,297   │103.11.24 │104.04.10 │年息3.490%│自104.04.10起 │自104.05.11起   │自104.11.11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0止   │償日止            │
│    │    │          │          │104.05.10 │          │          │              │                │                  │
├──┼──┼─────┼─────┼─────┼─────┼─────┼───────┼────────┼─────────┤
│ 4  │    │312,334   │312,334   │104.01.21 │104.04.15 │年息3.490%│自104.04.15起 │自104.05.16起   │自104.11.16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5止   │償日止            │
│    │    │          │          │104.07.15 │          │          │              │                │                  │
├──┼──┼─────┼─────┼─────┼─────┼─────┼───────┼────────┼─────────┤
│ 5  │    │157,561   │157,561   │104.02.12 │104.05.05 │年息3.490%│自104.05.05起 │自104.06.06起   │自104.12.06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2.05止   │償日止            │
│    │    │          │          │104.08.05 │          │          │              │                │                  │
├──┼──┼─────┼─────┼─────┼─────┼─────┼───────┼────────┼─────────┤
│ 6  │    │300,416   │300,416   │104.03.20 │104.04.12 │年息3.490%│自104.04.12起 │自104.05.13起   │自104.11.13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2止   │償日止            │
│    │    │          │          │104.09.12 │          │          │              │                │                  │
├──┼──┼─────┼─────┼─────┼─────┼─────┼───────┼────────┼─────────┤
│ 7  │    │1,638,693 │1,638,693 │103.11.24 │104.04.10 │年息3.490%│自104.04.10起 │自104.05.11起   │自104.11.11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0止   │償日止            │
│    │    │          │          │104.05.10 │          │          │              │                │                  │
├──┼──┼─────┼─────┼─────┼─────┼─────┼───────┼────────┼─────────┤
│ 8  │    │728,779   │728,779   │104.01.21 │104.04.15 │年息3.490%│自104.04.15起 │自104.05.16起   │自104.11.16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5止   │償日止            │
│    │    │          │          │104.07.15 │          │          │              │                │                  │
├──┼──┼─────┼─────┼─────┼─────┼─────┼───────┼────────┼─────────┤
│ 9  │    │367,641   │367,641   │104.02.12 │104.05.05 │年息3.490%│自104.05.05起 │自104.06.06起   │自104.12.06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2.05止   │償日止            │
│    │    │          │          │104.08.05 │          │          │              │                │                  │
├──┼──┼─────┼─────┼─────┼─────┼─────┼───────┼────────┼─────────┤
│ 10 │    │700,969   │700,969   │104.03.20 │104.04.12 │年息3.490%│自104.04.12起 │自104.05.13起   │自104.11.13起至清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至104.11.12止   │償日止            │
│    │    │          │          │104.09.12 │          │          │              │                │                  │
├──┴──┼─────┼─────┼─────┴─────┴─────┴───────┴────────┴─────────┤
│合      計│9,908,690 │9,908,69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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