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柏林 蔡隆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依其上訴之聲明,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