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山
- 複代理人
- 戴守志
- 被告
-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林奕良
- 被告
- 李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奕良)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邀同林奕良及李益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約定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及償還辦法,依放款借據第12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復依第6條第2款約定,若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4月15日起未依約還本付息,經催討無效,原告遂於104年5月21日將本借款轉入催收款,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償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被告林奕良及李益強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查詢單各1份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7頁),經核確與原告請求事實相符,而被告李益強因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為公示送達(臺灣導報海外版),均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債務人: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奕良、李益強)┌───┬───────┬─────────┬───────┐│編 號 │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1 │ 10,000,000 │自104年3月15日起 │ 年息 3% ││ │ │ 至104年5月20日 │ │├───┼───────┼─────────┼───────┤│ 2 │ 10,000,000 │自104年5月21日起 │ 年息 4% ││ │ │ 至清償日止 │ │├───┼───────┼─────────┼───────┤│編 號 │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 │ 利率 │├───┼───────┼─────────┼───────┤│ 1 │ 10,000,000 │自104年4月16日起 │ 年息 0.3% ││ │ │ 至104年5月20日 │ │├───┼───────┼─────────┼───────┤│ 2 │ 10,000,000 │自104年5月21日起 │ 年息 0.4% ││ │ │ 至104年10月15日 │ │├───┼───────┼─────────┼───────┤│ 3 │ 10,000,000 │自104年10月16日起 │ 年息 0.8% ││ │ │ 至清償日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