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陳書韻
- 上訴人
- 沈正雄
上訴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5,654元
【計算式:5,000,000元+9,935,654元(美金319,680元,以被
上訴人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即
期賣出匯率為1:31.08,換算為新臺幣9,935,654元(計算式:
319,680元×31.08=9,935,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935,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2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