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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訴人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陳書韻
上訴人
沈正雄

上訴人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35,654元

【計算式:5,000,000元+9,935,654元(美金319,680元,以被

上訴人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即

期賣出匯率為1:31.08,換算為新臺幣9,935,654元(計算式:

319,680元×31.08=9,935,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4,935,6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20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不得抗告。核定金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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