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陳書韻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正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崑福
- 訴訟代理人
- 鄭筱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5日、同年月20日送達予上訴人等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