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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恳聰
被告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盧宥縉
訴訟代理人
吳享城
被告
羅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伊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8 月13
    日邀同被告盧宥縉、羅伊君為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保證書,約
    定就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
    幣(下同)1,000 萬元為限額及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
    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自10
    1 年10月30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3萬元、117 萬元、160 萬元
    、640 萬元,共計930 萬元,其中第1 、2 筆,雙方約定利
    息按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碼2.8 %計付,並隨利率
    調整時而調整;第3 、4 筆,雙方約定利息按伊公告之基準
    放款利率加0.65%計付,並隨利率調整時而調整。並約定如
    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將所借之本金及利息
    一併償還,並應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
    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之
    違約金。詎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盧宥縉、羅伊君
    既係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盧宥縉則以:伊打算明年狀況好時,再與原告協調等語
    置辯;被告羅伊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盧宥縉對此亦未爭執,而
    被告羅伊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及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
    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
    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
    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各係系爭債務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本件尚未清償之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82,378元,
    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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