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孫嘉謙 被 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金城 代 理 人 被 告 呂昆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須釐清被告林金城、呂昆宸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範圍(是否僅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及確認原告訴之聲明之幣別,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2月2 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二、請原告於105年1月10日前,具狀說明: ㈠被告林金城、呂昆宸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是否僅以新台幣24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若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全部欠款及利息、違約金,是否有誤?是否變更? ㈡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萬9257元1角5分(折合新台幣920萬4316 元),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還是新台幣?或者皆可?授信契約有無約定給付之幣別或應適用之匯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