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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林金城呂昆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孫嘉謙 被   告 愿璟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龍欣水產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金城 代 理 人 被   告 呂昆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須釐清被告林金城、呂昆宸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範圍(是否僅以新臺幣2400萬元為限),及確認原告訴之聲明之幣別,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5年2月2 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二、請原告於105年1月10日前,具狀說明: ㈠被告林金城、呂昆宸之連帶保證責任範圍,是否僅以新台幣240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若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全部欠款及利息、違約金,是否有誤?是否變更? ㈡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7萬9257元1角5分(折合新台幣920萬4316 元),係請求被告給付美金,還是新台幣?或者皆可?授信契約有無約定給付之幣別或應適用之匯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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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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