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抗告人
-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書韻
- 抗告人
- 沈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本院所為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該裁定分別於105 年3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8日發生效力)抗告人田馬企業有限公司、陳書韻,及於同年4 月15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沈正雄,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