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
- 上訴人
- 田馬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書韻
- 上訴人
- 沈正雄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
- 複代理人
- 戴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5 年3 月1 日、同年月2 日送達上訴人住所。雖上訴人對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抗告費,經本院於105 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仍逾期未繳,已於105 年5 月17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亦分別於105 年5 月20日、同年5 月23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及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