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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豐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侑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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