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怡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萬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顏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