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方文樵即龍升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顏華俊簽發,以第一銀行十全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金額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票據號碼CF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7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