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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請人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代理人
郭素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
    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之民時
    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3 年10月1 日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
    103 年9 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民時
    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卷
    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5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易連工業股份│台灣區螺絲│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3,000元         │102年7月31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工業同業公│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會        │行        │            │                │              │            │
├──┼──────┼─────┼─────┼──────┼────────┼───────┼──────┤
│002 │易連工業股份│全立發國際│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23萬6250元      │102年12月10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開發有限公│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司        │行        │            │                │              │            │
├──┼──────┼─────┼─────┼──────┼────────┼───────┼──────┤
│003 │易連工業股份│東洋貿易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19萬5300元      │102年12月5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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