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號聲 請 人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代 理 人 郭素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3 年10月1 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3 年9 月16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催字第697 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5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易連工業股份│台灣區螺絲│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3,000元 │102年7月31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工業同業公│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會 │行 │ │ │ │ │ ├──┼──────┼─────┼─────┼──────┼────────┼───────┼──────┤ │002 │易連工業股份│全立發國際│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23萬6250元 │102年12月10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開發有限公│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司 │行 │ │ │ │ │ ├──┼──────┼─────┼─────┼──────┼────────┼───────┼──────┤ │003 │易連工業股份│東洋貿易有│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 │19萬5300元 │102年12月5日 │EKT00000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東高雄分│ │ │ │ │ │ │曹天福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