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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請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代理人
胡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6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民國103 年9 月3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
    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
    催字第66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9 月3 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1 月2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6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東煇企業股份│春源鋼鐵工│彰化商業銀│000000000   │203,940元       │103年8月10日  │I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 │業股份有限│行北高雄分│            │                │              │            │      │
│    │南瑤        │公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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