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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請人
卡哩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3 年10月1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之報紙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5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卡哩歐食品有│OO食品有│OO農會信│000000000 │16,611元 │103年8月31日 │FA0000000 │ ││ │限公司/王東 │限公司 │用部 │ │ │ │ │ ││ │慶 │ │ │ │ │ │ │ │├──┼──────┼─────┼─────┼──────┼────────┼───────┼──────┼───┤│002 │卡哩歐食品有│OO豆沙 │OO農會信│000000000 │2,855元 │103年7月30日 │FA0000000 │ ││ │限公司/王東 │ │用部 │ │ │ │ │ ││ │慶 │ │ │ │ │ │ │ │├──┼──────┼─────┼─────┼──────┼────────┼───────┼──────┼───┤│003 │卡哩歐食品有│OO糕餅 │OO農會信│000000000 │11,715元 │103年7月30日 │FA0000000 │ ││ │限公司/王東 │ │用部 │ │ │ │ │ ││ │慶 │ │ │ │ │ │ │ │├──┼──────┼─────┼─────┼──────┼────────┼───────┼──────┼───┤│004 │卡哩歐食品有│OO食品有│OO農會信│000000000 │4,425元 │103年8月31日 │FA0000000 │ ││ │限公司/王東 │限公司 │用部 │ │ │ │ │ ││ │慶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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