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2號聲 請 人 琪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3 年10月13日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12月12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2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 年4 月11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美玲 ┌────────────────────────────────────────────────────────┐ │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9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營造股份│琪陞企業有│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6,332元 │103年9月15日 │C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 │002 │○○營造股份│琪陞企業有│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6,333元 │103年10月15日 │CS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苓雅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