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4號聲 請 人 乃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輝 代 理 人 李富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9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9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至104 年4 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翁明祺 │乃逸企業有│合作金庫商│157-1 │69,552元 │104年1月5日 │NP6595768 │ │ │ │ │限公司 │業銀行灣內│ │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