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楊奇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股票,且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9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1 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同年12月4 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四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0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8251至88-ND-0008270│股票 │20 │20000 │ │ │0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