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請人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中宏
訴訟代理人
蔡秀菊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6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3 年12月30日將之刊登於臺灣導報,嗣於104 年5 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導報1 紙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982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104年度除字第33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 面金額( 新 │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            │ 臺幣)        │              │            │
├──┼──────┼─────┼─────┼──────┼───────┼───────┼──────┤
│001 │建通精密工業│空白      │合作金庫商│033070502433│279,000元     │103年7月15日  │JK4418952   │
│    │股份有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2           │              │              │            │
│    │蘇中宏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