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比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4 年12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3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崇向企業有限│比旺鋼鐵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0,475元 │103年12月10日 │DD0000000 │ │ │ │公司 何欽三 │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