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聲 請 人 瑞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志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6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5 月23日為星期六,翌日為星期日,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5 月2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莊正彬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食品有限公│空白 │○○銀行鳳│000-00-00000│00,000元 │104年1月7日 │UA0000000 │ │ │ │司 │ │山分行 │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