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環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凱茵
- 代理人
- 梁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16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環永企業股份│空白 │兆豐商業銀│01327025558 │100,000元 │103年6月30日 │AF1946237 │ │ │有限公司楊凱│ │行新興分行│ │ │ │ │ │ │茵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