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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6號

聲請人
大友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興

非訴代理人 黃坤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2
    月1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新生報新聞紙
    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04 年6 月17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航昇船務代理│大友公證有│台灣銀行三│082031031318│20,500元        │103年10月27日 │AJ3335731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多分行    │            │                │              │            │      │
│    │魏程師      │          │          │            │                │              │            │      │
├──┼──────┼─────┼─────┼──────┼────────┼───────┼──────┼───┤
│002 │航昇威仕船務│大友公證有│台灣銀行三│082031040658│14,350元        │103年10月27日 │AJ3347054   │      │
│    │代理股份有限│限公司    │多分行    │            │                │              │            │      │
│    │公司  魏程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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