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高志偉即川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姚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下稱系爭支票)於寄送過程中不慎遺失,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4 年1 月8 日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催字第5 號卷證查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玉茹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001 │高志偉即川豐│冠智貿易股│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 萬1500元 │103年11月30日 │BF0000000 │ │ │企業社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