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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1 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1 號

聲請人
董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
    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 年
    1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6 月22日為止
    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
    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
    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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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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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3-2              │股票    │1     │1000    │      │
├─┼───────────────┼──────────────┼────┼───┼────┼───┤
│02│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4-4              │股票    │1     │1000    │      │
├─┼───────────────┼──────────────┼────┼───┼────┼───┤
│03│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5-6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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