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1 號聲 請 人 董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 年1 月22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6 月22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3-2 │股票 │1 │1000 │ │ ├─┼───────────────┼──────────────┼────┼───┼────┼───┤ │02│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4-4 │股票 │1 │1000 │ │ ├─┼───────────────┼──────────────┼────┼───┼────┼───┤ │03│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14455-6 │股票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