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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黃苙荌
  • 法定代理人
    林阿菲

  • 原告
    合誠實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6號聲 請 人 合誠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阿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3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泰義工業股份│合誠實業社│聯邦商業銀│020300009188│106,578元 │104年3月31日 │UH2683927 │ │ │ │有限公司 │ │行九如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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