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秦慧君
- 當事人梁清河即青荷園藝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梁清河即青荷園藝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9 月1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刊登證明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振祐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資訓股份有限│青荷園藝企│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7,350元 │103年8月20日 │BQ0000000 │ │ │ │公司 陳田原 │業行 │業銀行三多│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穎剛股份有限│青荷園藝企│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7,350元 │103年8月20日 │JN0000000 │ │ │ │公司 陳田柏 │業行 │行高雄分行│0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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