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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請人
同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同行有限公司│台灣卡勒克│台灣銀行中│120-03105017│78,249元        │104年2月5日   │AJ3804040   │      │
│    │翁國賢      │密封技術股│庄分行    │1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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