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0號聲 請 人 李澤民 代 理 人 李瑜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冠宏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全嘉興商行 │李澤民 │聯邦商業銀│076-30-00135│14,820元 │104年2月27日 │3005498 │ │ │ │林鶴鴻 │ │行五甲分行│55 │ │ │ │ │ ├──┼──────┼─────┼─────┼──────┼────────┼───────┼──────┼───┤ │002 │鶴進商行 林 │李澤民 │聯邦商業銀│076-30-00143│15,390元 │104年2月27日 │3005369 │ │ │ │鶴鳴 │ │行五甲分行│31 │ │ │ │ │ ├──┼──────┼─────┼─────┼──────┼────────┼───────┼──────┼───┤ │003 │旺來發有限公│李澤民 │台灣銀行苓│051756 │11,360元 │104年2月15日 │AJ2798817 │ │ │ │司 │ │雅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