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3號聲 請 人 方昱蘋 代 理 人 吳瑋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年8月24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 │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 │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股票│1 │77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