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方彥傑
- 代理人
- 吳瑋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
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
2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 年8 月24日為止已滿
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2-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3-2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1258-2 │股票 │1 │775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