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4號聲 請 人 方彥傑 代 理 人 吳瑋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參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至104 年8 月24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2-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2│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D-0018053-2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3│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1258-2 │股票 │1 │775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