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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請人
劉慧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3月21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
    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迄至104年8月
    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紙各1
    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則本件聲請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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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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