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劉慧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4年3月21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
經聲請人於104年3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迄至104年8月
2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紙各1
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訛。則本件聲請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
,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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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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