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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蔡金興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協昌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紙,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7 月19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7 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時新聞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19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4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1│協昌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股票 │1 │800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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