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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請人
台灣前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井智一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催字第29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
    5 月1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新聞
    紙及廣告刊登證明單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4 年9 月14日為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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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裕統貿易股份│台灣前川股│兆豐國際商│01627009018 │130,000元       │104年3月30日  │AE1044972   │      │
│    │有限公司 江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            │                │              │            │      │
│    │忠鴻        │請井智一  │加工出口區│            │                │              │            │      │
│    │            │郎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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