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黃育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
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
5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4年9月21日為止已
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
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泓奕工程行 │黃育真 │高雄銀行桂│101012975 │3,219元 │104年4月30日 │BJP0228215 │ │
│ │許榮賢 │ │林分行 │ │ │ │ │ │
├──┼──────┼─────┼─────┼──────┼────────┼───────┼──────┼───┤
│002 │泓奕工程行 │黃育真 │高雄銀行桂│101012975 │8,714元 │104年4月30日 │BJP0228214 │ │
│ │許榮賢 │ │林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