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3號聲 請 人 黃育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年 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4年9月21日為止已 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吳書逸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泓奕工程行 │黃育真 │高雄銀行桂│101012975 │3,219元 │104年4月30日 │BJP0228215 │ │ │ │許榮賢 │ │林分行 │ │ │ │ │ │ ├──┼──────┼─────┼─────┼──────┼────────┼───────┼──────┼───┤ │002 │泓奕工程行 │黃育真 │高雄銀行桂│101012975 │8,714元 │104年4月30日 │BJP0228214 │ │ │ │許榮賢 │ │林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