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徐林榮招即禾祥工程行
- 代理人
- 徐喜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4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之報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OO貿易(股)│禾祥工程行│OO商業銀│0000-0000000│51,503元 │104年4月15日 │LN0000000 │ ││ │公司 吳OO │ │行博愛分行│8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