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4號聲 請 人 徐林榮招即禾祥工程行 代 理 人 徐喜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 司催字第2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民國104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導報 之報紙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白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4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OO貿易(股)│禾祥工程行│OO商業銀│0000-0000000│51,503元 │104年4月15日 │LN0000000 │ │ │ │公司 吳OO │ │行博愛分行│80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