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
- 聲請人
- 三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1 │勝策機械工程│三佰機械│台灣中小│83001033835 │18,875元│104年2月31日│AD2371049 │ │ │有限公司 │工業股份│企業銀行│ │ │ │ │ │ │陳梅雀 │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