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號
- 聲請人
- 富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森財
- 代理人
- 趙美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臻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金額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元,票號NE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