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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請人
富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
代理人
趙美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臻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發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金額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元,票號NE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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