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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請人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周張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TVC-N-EE-69增NO:000758 │普通股股│1 │10,000 │每股金││01│ │ │票 │ │ │額NT$1││ │ │ │ │ │ │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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