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聲 請 人 張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周張淑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經查,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季杏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臺灣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 │TVC-N-EE-69增NO:000758 │普通股股│1 │10,000 │每股金│ │01│ │ │票 │ │ │額NT$1│ │ │ │ │ │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