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亞太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初瓊 代 理 人 謝靜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夬,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4年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4年5月27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時報為憑,復經調取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立山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長興材料工業│亞太國際發│台灣銀行前│044031030949│268,389元 │103年12月30日 │AJ6312331 │ │ │ │股份有限公司│展有限公司│鎮分行 │ │ │ │ │ │ │ │高國倫 │高雄分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