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5號聲 請 人 振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7月9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 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9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韋臺國際物流│振旺物流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39,900元 │103年12月31日 │G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 │ │ │ │ │ │ │劉枋 │ │ │ │ │ │ │ │ ├──┼──────┼─────┼─────┼──────┼────────┼───────┼──────┼───┤ │002 │韋臺國際物流│振旺物流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75,810元 │103年12月31日 │G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