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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5號

聲請人
振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振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刊登於104年7月9日之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
    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9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韋臺國際物流│振旺物流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39,900元        │103年12月31日 │G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            │                │              │            │      │
│    │劉枋        │          │          │            │                │              │            │      │
├──┼──────┼─────┼─────┼──────┼────────┼───────┼──────┼───┤
│002 │韋臺國際物流│振旺物流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75,810元        │103年12月31日 │GB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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