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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6號

聲請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訴訟代理人
薛鳳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16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金菱水泥製品│時豐股份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7,720元        │104年7月20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業銀行路竹│0           │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益昌精密工具│時豐股份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39,953元        │104年9月20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岡山分行│00          │                │              │            │      │
├──┼──────┼─────┼─────┼──────┼────────┼───────┼──────┼───┤
│003 │王○○      │時豐股份有│路竹農會信│000000000   │49,990元        │104年7月10日  │0000000     │      │
│    │            │限公司    │用部      │            │                │              │            │      │
├──┼──────┼─────┼─────┼──────┼────────┼───────┼──────┼───┤
│004 │楊○○      │時豐股份有│路竹農會信│0000000     │9,240元         │104年9月25日  │0000000     │      │
│    │            │限公司    │用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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