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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1號

聲請人
天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3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
│1   │陳介宇      │天旺興業有│台灣銀行新│061-03105050│18,276元        │104年5月31日  │AJ8817063   │
│    │            │限公司    │興分行    │3           │                │              │            │
├──┼──────┼─────┼─────┼──────┼────────┼───────┼──────┤
│2   │威廉泰爾餐飲│天旺興業有│中國信託商│196350 00504│18,838元        │104年6月10日  │BN0162004   │
│    │有限公司 鐘 │限公司    │業銀行新興│1           │                │              │            │
│    │逸瑋        │          │分行      │            │                │              │            │
├──┼──────┼─────┼─────┼──────┼────────┼───────┼──────┤
│3   │小巨人企業有│天旺興業有│永豐商業銀│01703 100016│2,716元         │104年5月28日  │AH9285397   │
│    │限公司 許麗 │限公司    │行三民分行│653         │                │              │            │
│    │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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