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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4號

聲請人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惠
代理人
張錫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係聲請人公司申請付款銀行所簽發,另聲請人業已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6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第一銀行高雄│陸軍第八軍│第一銀行高│000-00000000│57,000元 │104年6月22日 │EH0000000 │ ││ │分行 顏金富 │團指揮部 │雄分行 │ │ │ │ │ │├──┼──────┼─────┼─────┼──────┼────────┼───────┼──────┼───┤│002 │第一銀行高雄│陸軍第八軍│第一銀行高│000-00000000│60,000元 │104年6月22日 │EH0000000 │ ││ │分行 顏金富 │團指揮部 │雄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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