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4號
- 聲請人
- 名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宗惠
- 代理人
- 張錫珺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5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係聲請人公司申請付款銀行所簽發,另聲請人業已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並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64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第一銀行高雄│陸軍第八軍│第一銀行高│000-00000000│57,000元 │104年6月22日 │EH0000000 │ ││ │分行 顏金富 │團指揮部 │雄分行 │ │ │ │ │ │├──┼──────┼─────┼─────┼──────┼────────┼───────┼──────┼───┤│002 │第一銀行高雄│陸軍第八軍│第一銀行高│000-00000000│60,000元 │104年6月22日 │EH0000000 │ ││ │分行 顏金富 │團指揮部 │雄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