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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 當事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94號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順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及修正前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順吉土地分割爭議,因系爭債權迄未獲清償,爰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同一債權業經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該確定支付命令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效力,並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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