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債務人大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劉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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