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債 權 人 吳國明即百達企業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為原邦工程有限公司,非徐梅香即原邦企業工程行)。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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