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 原告陳國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債 權 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仁即地瓜仁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地瓜仁食品行之商業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補正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為獨資,請將債務人改列為「林永仁即地瓜仁食品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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