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7號
- 債權人
-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仁即地瓜仁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地瓜仁食品行之商業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補正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倘為獨資,請將債務人改列為「林永仁即地瓜仁食品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