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72號
- 債權人
- 有聲有色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茂
- 債務人
- 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寶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岳𥛸文化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親自到院國庫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郵寄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