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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20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債務人
昶穎食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攀龍
債務人
債務人
張皖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務人 │債權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年息)        │
├────┼─────┼───────┼───┼───────────┤
│昶穎食品│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月│4.28%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 │
│有限公司│385,480元 │31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陳攀龍│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張皖陵│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月│4.28%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 │
│    │新臺幣  │31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899,456元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6月│4.85%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至│
│    │334,060元 │24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6月│4.85%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至│
│    │779,472元 │24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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