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7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20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顏嘉瑩
- 債務人
- 昶穎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攀龍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皖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務人 │債權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年息)│(年息) │ ├────┼─────┼───────┼───┼───────────┤ │昶穎食品│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月│4.28%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 │ │有限公司│385,480元 │31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陳攀龍│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張皖陵│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月│4.28% │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 │ │ │新臺幣 │31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899,456元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6月│4.85%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至│ │ │334,060元 │24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6月│4.85% │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至│ │ │779,472元 │24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止 │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